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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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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徐庆海

书记员:马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