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岐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男。被申请人曹某某,女,系肖某某之妻。
对申请人作出的安乐征决(2010)01号关于征收被申请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1300元的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晓红审判员:刘芳侠助理审判员:李立
书记员:王慧
行政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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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岐山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肖某某,男。被申请人曹某某,女,系肖某某之妻。
对申请人作出的安乐征决(2010)01号关于征收被申请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1300元的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晓红审判员:刘芳侠助理审判员:李立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