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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0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与胡修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0)甬仑行审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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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0年文书行政处罚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波市三市路1号。法定代表人柴利能,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胡修状,男,1951年6月4日出生,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的甬榭土资罚字(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榭土资罚字(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甬榭土资罚字(2010)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勇审判员:卢国杰审判员:俞毅刚

书记员:李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