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家务。委托代理人:徐乐真,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渔民。委托代理人:傅中康,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志浩
书记员:乐轶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家务。委托代理人:徐乐真,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渔民。委托代理人:傅中康,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志浩
书记员:乐轶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