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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舟岱民初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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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家务。委托代理人:徐乐真,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渔民。委托代理人:傅中康,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志浩

书记员:乐轶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