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2010年6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小丹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