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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程一奇与陈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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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一奇,1963年3

月31日生,汉族,住址长兴县李家巷镇白鹤岭居委会13组。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武,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洞头县北岙镇三盘街29号,现住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50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一奇与被告陈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一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1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135元,由原告程一奇负担。

审判员:姚舟德

书记员:姚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