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一奇,1963年3
月31日生,汉族,住址长兴县李家巷镇白鹤岭居委会13组。委托代理人叶旭弘,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武,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洞头县北岙镇三盘街29号,现住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苑50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一奇与被告陈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一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1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135元,由原告程一奇负担。
审判员:姚舟德
书记员:姚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