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宛秋香。被执行人李成刚。被执行人李春萍。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刚、李春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宛秋香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成刚、李春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成刚、李春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宛秋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王惠玲
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