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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0

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衢柯民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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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进出口加工园区永××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皖55955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仁昌

书记员:叶新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