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何秋义。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好田。委托代理人文新兴,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查认为,何秋义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薛国胜审判员:任晓飞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书记员:李翠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