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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一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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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潘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牛江凌

书记员:谢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