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许定雄、贵州鑫隆元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黔0502执22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定雄,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贵州鑫隆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务员小区碧水星苑6幢1单元10层D(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84799123。法定代表人:钱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2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延华审判员:高媛审判员:刘维华

书记员:丁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