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志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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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志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