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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丽娜、方扬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闽0622民初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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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汀仔洋侨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4899501151。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男,系该联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艺雄,男,系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夏丽娜,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扬城,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建鑫,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丽菊,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云霄农信联社)与被告夏丽娜、方扬城、方建鑫、方丽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霄农信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艺雄、被告方扬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丽娜、方建鑫、方丽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农信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夏丽娜偿还借款本金69752.93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3月5日的利息及滞纳金为18302.84元,利息计算按借款本金乘以月利率10.5计算,滞纳金的计算按照每月未偿还利息乘以5%);2.判令方扬城、方建鑫、方丽菊对夏丽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17日夏丽娜因需要资金向云霄农信联社申请办理一张最高使用额度70000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双方签订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等。2017年1月25日云霄农信联社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号6201)夏丽娜使用,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5,约定借款期限叁年(2017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交付使用后,夏丽娜多次预借现金进行循环使用,并在使用期限内分多次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5日夏丽娜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履行逐月还息义务,尚欠云霄农信联社借款本金69752.93元、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8302.84元。根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九款的规定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的卡片,且乙方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返还。乙方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均为甲方承担。另根据《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各行社支付的费用(按照收费标准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方扬城作为夏丽娜的配偶,出具配偶债务承诺书一份确认对夏丽娜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夏丽娜已连续多期未向云霄农信联社偿还利息及滞纳金,云霄农信联社有权将夏丽娜未偿还的本息及滞纳金视同全部到期要求一次性偿清。综上,云霄农信联社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方扬城辩称,确实有向云霄农信联社办理信用卡透支70000元,该款用于做生意,但是生意亏损,公司倒闭。希望云霄农信联社减少借款利息,允许分期还款。夏丽娜、方建鑫、方丽菊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云霄农信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了五组证据:1.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担保合约、调查情况表、补充合约、普惠金融卡法律告知书及承诺书;2.身份证复印件四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贷款明细账一份;4.批量余额显示、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卡片明细信息查询各一份;5.欠息说明一份。经审查,上述五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夏丽娜于2017年1月17日向云霄农信联社申领一张最高使用额度70000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5,约定借款期限3年。双方所签订的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九款约定,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云霄农信联社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同时还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并在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作出解释,最低还款额是指各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夏丽娜持该卡透支使用借款本金69752.93元,且自2018年11月19日开始没有履行逐月还息义务。暂计至2020年3月5日,夏丽娜尚欠云霄农信联社借款本金69752.93元及利息、滞纳金18302.84元。方扬城系夏丽娜的丈夫,在配偶债务承诺书上签字,表示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方建鑫、方丽菊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担保合约上担保人处签字,合约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夏丽娜、方建鑫、方丽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夏丽娜向云霄农信联社申领金融卡并透支使用,法律关系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夏丽娜逾期未按双方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现云霄农信联社主张夏丽娜全部归还本金69752.93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5,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夏丽娜自2018年11月19日开始未再偿还利息,利息起算日可确定为2018年11月19日。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并在章程中对最低还款额进行解释,现云霄农信联社主张夏丽娜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未偿还利息的5%计算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方扬城与夏丽娜系夫妻关系,在配偶债务承诺书表示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云霄农信联社主张方扬城对夏丽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予支持。方建鑫、方丽菊在担保合约签订并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故云霄农信联社主张方建鑫、方丽菊对夏丽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夏丽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9752.93元及利息与滞纳金(利息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10.5计付,滞纳金自2018年11月19日起按每月未偿还利息的5%计付);二、方扬城、方建鑫、方丽菊对夏丽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方扬城、方建鑫、方丽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夏丽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4元,减半收取1000.7元,由夏丽娜、方扬城、方建鑫、方丽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素芬法官助理:陈雅敏

书记员:张集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