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
州市鹿城区××东××大楼。负责人:侯××。委托代理人:叶××。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元,减半收取11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
审判长:陈锡林审判员:杨要武审判员:戴谊
代书记员:郑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