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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商初字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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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炎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小荣、**,浙江德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

审判员:王顺华

书记员: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