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成法,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住平阳
县水头镇东川街4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巧珍,女,1957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叶永月,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住平阳县水头镇凤尾路129号。被告:林朝庆,县昆阳镇西城下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成法诉被告叶永月、林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成法以与被告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成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成法负担。
代理审判员:苏尔然
书记员:徐顺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