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上诉人苏某某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3300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1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永庆审判员:俞红代理审判员:李祖坤
书记员:王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