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周艳花,系原审被告人相某某之妻。原审被告人相某某。辩护人李胜先,河南万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3)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管小强审判员:张文学代审判员:刘新生
书记员:贾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刑事 · 再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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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周艳花,系原审被告人相某某之妻。原审被告人相某某。辩护人李胜先,河南万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3)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管小强审判员:张文学代审判员:刘新生
书记员:贾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