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绍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阳固镇马房西村第二村民组(下称马西村二组)。负责人王美玲。一审原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赵晓松审判员:梁坤
书记员:方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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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绍英。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阳固镇马房西村第二村民组(下称马西村二组)。负责人王美玲。一审原告杞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赵晓松审判员:梁坤
书记员:方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