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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鹿商初字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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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号。法定代表人:王×。被告: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吴民勋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