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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罗××与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甬余商初字第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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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被告:邵××。

原告罗××诉被告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联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起诉称:原、被告有建筑钢管租赁业务,至2009年1月3日双方对帐后,被告结欠原告钢管10359.5米、扣件4702只、套管411根,租金46157元,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2009年1月20日归还钢管及支付租金,但到期未归还,也未支付租赁费。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邵××返还租赁的钢管10359.5米、扣件4702只、套管411根;归还不足,钢管按市场价14元 /米,扣件5元/只,套管4元/根;被告支付租赁费4615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要求被告归还不足,钢管按市场价14元/米,扣件5元/只,套管4元/根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租赁合同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等事实;2、出库单31张,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领取钢管、扣件等事实;3、入库单25张,拟证明被告归还原告部分钢管、扣件等事实;4、结算清单5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钢管及租赁费等明细帐情况;5、归还协议1张,拟证明被告未按期归还钢管及支付租赁费等事实。

被告邵××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2008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钢管租赁协议》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钢管的租金0.011元/天·米,扣件0.007元/天·只,套管0.01元/ 天·根,钢管赔偿价格按市场价;被告必须支付钢管、扣件的清理费,其中钢管20元/吨、扣件0.1元/只等。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租赁物,但被告仅归还了部分租赁物。2009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承诺所欠钢管、扣件及租金于2009年1月20日前全部结清。至2009年1月2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钢管、扣件等租金合计69287元(包括清理费等)。至目前,被告已支付25000元,尚欠原告租金44287元;欠原告钢管10359.5米,扣件4702只,套管411根。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出库单、入库单、钢管租赁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罗××诉被告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

9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联江适用简易程序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