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妙粉,经商,
太平街道万昌中路242号。委托代理人骆小宝。被告黄昌德,街道下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妙粉诉被告黄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妙粉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妙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金星
书记员:陈楠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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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妙粉,经商,
太平街道万昌中路242号。委托代理人骆小宝。被告黄昌德,街道下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妙粉诉被告黄昌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妙粉于2009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妙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金星
书记员: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