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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沈××与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萧商初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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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委托代理人唐××。被告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负担。

审判员:张可乐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