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阿老。原告郑彩玉。被告周水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阿老、郑彩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阿老、郑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计5247.50元,由原告周阿老、郑彩玉负担。
审判员:朱光明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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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阿老。原告郑彩玉。被告周水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阿老、郑彩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阿老、郑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计5247.50元,由原告周阿老、郑彩玉负担。
审判员:朱光明
书记员:王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