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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阿老、郑彩玉与周水根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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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阿老。原告郑彩玉。被告周水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阿老、郑彩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阿老、郑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5元减半收取计5247.50元,由原告周阿老、郑彩玉负担。

审判员:朱光明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