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亲爱,男,身份号码330724196301075210,汉
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尚舒村028号。委托代理人:吕燕燕,女,身份号码330724198612195227,教师,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尚舒村109号。被告:厉金阳,农民,住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上月坑村54号。原告吕亲爱与被告厉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美娟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亲爱的委托代理人吕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金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亲爱诉称:2003年10月12日,被告厉金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06年10月12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浙江省东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如不能在该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及利息,则欠条自动续签至2007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要求归还借款,但均没有结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3年10月12日起按浙江省东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009年3月5日,原告在庭审调查阶段自认被告借款后曾陆续归还借款合计人民币2200元,并调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8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0.78%从200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原告吕亲爱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厉金阳欠款的事实。
被告厉金阳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厉金阳因缺席未对原告吕亲爱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内在联系,符合有效证据要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证
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3年10月12日,被告厉金阳向原告吕亲爱借到人民币10000元,并在当日出具的欠条中约定了每月利息由被告支付,月利率为0.78%,限于2006年10月12日前还清本金及利息,若未能还清则续签欠条,最晚期限为2007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债款等内容。被告借款后曾陆续归还人民币2200元,但余款及利息则拖欠至今未还。
族,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尚舒村028号。委托代理人:吕燕燕,女,身份号码330724198612195227,教师,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尚舒村109号。被告:厉金阳,农民,住浙江省磐安县玉山镇上月坑村54号。原告吕亲爱与被告厉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
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