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被告姚××。
原告陶××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高敏
书记员:周锋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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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被告姚××。
原告陶××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高敏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