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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陶××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庆商初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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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陶××。被告姚××。

原告陶××诉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高敏

书记员: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