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屈丽波,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屈丽波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屈丽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为578元,由屈丽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齐放审判员:高玮
书记员:潘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 · 二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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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屈丽波,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屈丽波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屈丽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为578元,由屈丽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齐放审判员:高玮
书记员:潘丽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