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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屈丽波与罗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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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丽波,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屈丽波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屈丽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为578元,由屈丽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静审判员:齐放审判员:高玮

书记员:潘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