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仁领。辩护人王赞琦、王西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参与本案抢劫的被告人分别审判时适用不同的犯罪数额价值评估鉴定结论,原审判决认定朱仁领犯抢劫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建领审判员:吕建军审判员:周志峰
代书记员:郭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