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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9

雷秀芳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9)西民二终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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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二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雷秀芳,系蓝田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喜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大新巷4号。法定代表人何西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及(2008)碑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8974元,雷秀芳已预交,现予以退付。

审判长:邢锐飞审判员:肖勇审判员:路小红

书记员:刘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