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雷秀芳,系蓝田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喜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大新巷4号。法定代表人何西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及(2008)碑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8974元,雷秀芳已预交,现予以退付。
审判长:邢锐飞审判员:肖勇审判员:路小红
书记员:刘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