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苏兵,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木元,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丽芳,女,孝昌县县征稽所。被告汪建芳,男,孝昌县职工宿舍。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审判员:柳翠红人民陪审员:罗火东
书记员:沈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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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苏兵,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木元,该联社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丽芳,女,孝昌县县征稽所。被告汪建芳,男,孝昌县职工宿舍。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5元,由原告孝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姚建新审判员:柳翠红人民陪审员:罗火东
书记员:沈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