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住所地
杭州市××××号。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毛××。被告:葛××。被告: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诉被告葛××、缪××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泓
书记员:李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