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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张诚与崔守信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新法执字第8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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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诚,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欣,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解国兴,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守信,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夕源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魁,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夕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严斌,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夕源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崔守信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2007年10月11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崔守信所有的浪湖电脑180台,并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10050元,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以117865.5元物抵债,超出的92184.5元交本院用于另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83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虹执行员雷安坤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