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责人:蔡璐。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夏军。被告: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兴。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周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