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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夏军、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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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责人:蔡璐。委托代理人:盛方。被告:夏军。被告:浙江融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兴。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周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