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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凌幼祥与余其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淳民二初字第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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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幼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康。被告余其彩。委托代理人章宏文。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幼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凌幼祥负担。

审判员:詹鹏飞

书记员:汪志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