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月钊,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志强,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月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钊负担。
审判员:满文杰
书记员:王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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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月钊,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志强,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月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钊负担。
审判员:满文杰
书记员:王顺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