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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王月钊与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平民一初字第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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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月钊,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刘志强,男,198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月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钊负担。

审判员:满文杰

书记员:王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