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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7

陈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7)绍刑初字第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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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7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

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7)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取非法债务,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结伙作案的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伟良

书记员:李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