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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6

李伟儒与李仟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阿民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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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申请人查报财产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双方均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我院也采取各种措施查访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李伟儒的6500元工资款尚未受偿。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依(2006)阿民执证字第15号再申请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6)阿民执字第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2006)阿民执证字第15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执行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蔡彦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