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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2

李诚与西安航空装璜装饰公司、西安航空装璜装饰公司工贸部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2)新法执字第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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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诚,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西北电力设计院干部。委托代理人方荣辉,男,西北电力设计院干部。被执行人西安航空装璜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住所地本市咸宁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黄宝臣,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航空装璜装饰公司工贸部(以下简称工贸部),住所地本市咸宁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安,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贸部原名西安航空装璜公司五金交电经销部,由主管单位装饰公司拨款10万元作为其流动资金,由1995年至今再未进行年检,1997年初停止经营。被执行人装饰公司是由西安市第二轻工业劳动服务公司于1988年10月7日批准由原西安压铸造公司经销部更名而来,并由碑林区工商局重新核发了营业执照,原经营地址在本市互助路西段南侧。该公司于1994年4月7日同新城区韩北一队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将公司迁至咸宁东路29号。后该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连年亏损等原因被其主管上级批准歇业。又查,咸宁东路29号现在由陕西黎明装饰有限公司在此经营,该公司与二被执行人无任何关系。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均已歇业,无办公场所,无从业人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虹执行员管毅执行员陈东荣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