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建基。被申请人胡选武。被申请人任加涛。
(1995)长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魏华执行员庞佰忍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0
(2000)长执字第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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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建基。被申请人胡选武。被申请人任加涛。
(1995)长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魏华执行员庞佰忍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王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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