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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0

阿克塞县供电公司与周国华拖欠电费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0)阿经初字第52号

案由与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2000-10-18
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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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提。被告:周国华,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县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周国华经营使用的发电机一台、120推土机一台予以查封,由被告周国华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段晓明

书记员:冯多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