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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1997

申请执行人赵军庆、赵金山与被执行人刘世一、张金海汽车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992)招辛民执字第42号

案由与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1997-05-01
地区
招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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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军庆,男,1949年5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台子李家村。申请执行人:赵金山,男,1951年10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台子李家村。被执行人:刘世一,男,1948年1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辛庄镇大刘家村。被执行人:张金海,男,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杜西村。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王成业审判员:宋春瑜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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