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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1996

王其玮吴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2018)浙0226执9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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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1996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罚款人:吴丽霞,女,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王其玮与吴丽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丽霞罚款1000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经办人:审核人:年月日签批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2018)浙0226执929号被罚款人:吴丽霞,女,1996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宁海县黄坛镇五兴村后塘****。本院在执行王其玮与吴丽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