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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1990

朱春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川0182刑初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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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1990年文书一审程序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朱春林,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12月19日,文化程度,小学,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前科情况,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陈容、周长艳,起诉书文号,彭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朱春林窜至本市将失主焦某放于该村租的房屋门口一辆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驾驶该车,又窜至本市将失主王某放于该单元楼下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元,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辩护人,无,辩解 (护) 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盗二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焦某,将被盗电动三轮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判决理由,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朱春林,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